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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暴者想要离婚,如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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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0 21: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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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4 t9 R% E2 D( |0 R- _生有一对儿女的徐敏(佟丽娅 饰)在外觥筹交错打拼事业,在家被丈夫陈均(吴昱翰 饰)冷嘲热讽、拳脚相加,身心备受摧残。深陷家庭暴力泥潭,徐敏不堪忍受,决定离婚,哪怕净身出户也要带着孩子离开陈均的魔爪。面对家暴取证难的问题,徐敏开始了她的漫长离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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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暴者想要离婚,如何收集证据?" ^3 V" ]7 d2 q2 M  v

; Z% q$ n5 x1 ]- ^$ _6 [5 B1 O/ ]" A因家暴具有封闭性、私密性等特点,导致影片中提到的家暴取证难问题的确存在,但并非没有取证可能。
+ q8 U* W. N( O《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9 H1 C9 \9 P8 a2 O1 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具体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v4 R+ k4 _  G: o/ T7 l
虽然此条规定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所需的证据,但亦可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因此,家暴受害人在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时,可以有意识留存、收集上述证据。9 |; }4 u3 b9 I6 l
另外,已经申请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身也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家暴受害人可以在遭受家暴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A( g; F: q5 D/ v5 d
对照上述证据形式,影片中,徐敏有很多家暴证据可以收集,比如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居委会调解记录、酒店停车场监控录像、儿子及法院门口围观群众目睹家暴过程的证言等。
, o0 w/ f0 Z9 F% F  E4 m当然,徐敏也错过很多次收集证据的机会,比如应当在被家暴后立即到医院拍摄CT而非次日进行、未对脖子上的伤痕拍照并去医院就诊、应当在每次被家暴后都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在陈均道歉示好时未让其写下悔过书、向妇联组织求助等。假如有如果,徐敏在生活中有证据意识,注意留存、收集好证据,故事的结局又会不会改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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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均为了阻止徐敏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门口对徐敏施以暴力,徐敏的律师李小萌看到这一幕,随即拿起手机将陈均的举动拍下。
8 x# U: }, T& w7 Z陈均与徐敏在法院外发生冲突,如果仍然选择起诉离婚,小萌拍摄的视频可以作为家暴证据吗?
1 f9 j7 ~8 n- b, E* R) P& V,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包括视听资料在内的八大证据种类。类似影片中的影像视频,在证据分类上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若符合该条排除情形,则不被法院认可。比如,未经同意,在他人家中安装摄像头或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视频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也要注意所提供的录音录像一定是完整的且需要符合法定的提交证据的形式。: d5 t# r% @- K2 L- ?
影片中,小萌律师在公共场合拍摄陈均殴打徐敏的行为,符合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标准,结合在场证人的证言等,可以作为家暴证据使用。9 \/ r( U6 \8 _' s- T5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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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成功和陈均离婚后,拿到了女儿的抚养权,但是陈均还是不死心,一心想和徐敏复婚,于是他不择手段地逼徐敏回家,甚至尾随徐敏强行进入其家中。  f( j# ^1 l" W5 Q& j* F# C: p8 }
陈均尾随徐敏并强行进入其家中,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 F4 m0 E4 N; x* c2 W7 F& i陈均强行进入徐敏家中,涉及的法律名词是“非法侵入住宅”。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因行为方式、严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8 f5 f( B8 X5 M5 h9 Y$ `' 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者规定的是非法侵入住宅违法行为,后者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区分罪与非罪,关键看是否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和生活安宁。6 Q& b, s( g1 V  u
影片中,陈均基于情感纠纷,虽然有争吵、推搡徐母、经要求退出而不退出等行为,但可能尚未达到严重侵害安宁的程度,对其处于治安拘留、罚款等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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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 n# E2 h3 a4 \! D在儿子生日当天,徐敏叫上亲朋好友,为儿子庆生,在送儿子回家时,儿子一句“回去晚了要被戒尺打”,让徐敏心疼不已,果断让儿子待在自己的身边。
7 e0 ?4 s; \( ~4 L; r! m- A* }如果陈均持续用戒尺打孩子,徐敏是否可以起诉剥夺陈均的监护权?
% I. X; s) T7 N7 `当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犯孩子的权益时,可以撤销监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z7 h0 r2 k/ a. d. t4 Q
可见,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可以剥夺监护权。! O2 L4 s/ \+ n: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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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4 I* k  O- N" v/ z徐敏趁陈均熟睡时将其杀死,最终站到了被告人席上。律师申请未成年孩子出庭作证,证实父亲对母亲实施的家暴。6 D+ q! R) n% |2 ?
未成年人可以出庭作证吗?
/ F. _- z. a" m( W. m# o  K+ Y" ^未成年人可以出庭作证。
2 |; M) x0 ^6 {2 Y  J: A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3 q9 B$ P5 ]( |4 b1 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L- M8 q! y* N5 W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亦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U2 b7 Y8 M' p8 z7 ]
可见,证人没有年龄限制,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且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能辨别是非的,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资格。影片中,徐敏的儿子已经上学读书,就有正常的认知水平和表达能力,且目睹陈均对徐敏的施暴过程,其证言是可以采信的。
9 u6 a/ N% n( j1 q7 A  A2 W$ C% ]* N(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4 `/ [6 T/ Q" I6 B9 P
但影片中涉及的案件是徐敏故意杀人案,徐敏儿子出庭作证的目的是证实徐敏被家暴的事实,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因此,并不受限于“一般不出庭”。当然,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立场,对未成年人出庭的,要严格遵守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未成年人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也很有必要。
: R- U4 s4 F9 N* w比电影更可怕的是故事源自真实
" x. j0 `4 p+ [4 a" l3 J家暴正在发生 我们需要发声
% u6 N- n- I  o- W! {3 l; Q6 V电影的情节内容,让公众更加了解家暴的多种形式和影响,得以对此进行辨别和警惕,并认识到家暴不是“家务事”,唤起公众对此类问题的更多关注。此外,影片还展示了家暴受害者在保护自己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使得公众更加了解受害者的处境和需求,认识到寻求法律援助和保护的重要性。家暴正在发生,我们需要发声,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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