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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在子女成年后仍然支付抚养费,能否要求另一方继续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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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经常可能基于子女日后的生活、教育考虑,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至其学业完毕之日。但在子女年满18周岁后,一方不愿意继续支付抚养费时,子女能否依据父母的离婚协议书,要求另一方继续支付抚养费?
3 z7 X0 q% o8 t& M9 G; R对此,实践中有意见认为,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一般支付至子女成年。父母约定对超过18周岁的子女仍然提供抚养费应属赠与的性质,在交付赠与物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
, Z4 O! K, A4 e& Z7 G, ]# c# i& Y我们认为,按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成年,但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抚养费的支付期间向后顺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双方离婚协议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因此,子女可以依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要求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6 V7 P/ {3 _6 E, e* I/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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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2 o4 n" ~" L2 a5 F/ A案号:(2021)辽03民终3134号
2 k# A. y/ E1 g- y: K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2019年1月起至2021年3月的抚养费,李某2主张应依法改判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600元。经查,李某2与被上诉人的母亲赵某于2018年7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离婚后,李某1归赵某抚养,李某2每月付5000元抚养费,直至李某25周岁为止。该离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李某2要求2019年1月起至2021年3月的抚养费应每月支付600元,但李某2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务状况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至2021年3月发生显著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0 d1 k8 q5 ?$ J1 E
其次,李某2微信支付的6600元是否应当在2019年1月起至2021年3月应支付的抚养费中扣除的问题,因李某1起诉时系从2019年1月要求支付抚养费,而李某2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支付抚养费的时间为从2018年7月起计算,李某1表示该6600为支付2019年1月前的抚养费,故本院对李某2所提予以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
2 U/ ?# ^) h) ~" V g( i再次,关于2021年4月起抚养费的数额,李某2与赵某在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为每月5000元,但赵某一审审理期间自愿减少抚养费数额为每月1500元,一审法院判决每月1000元,对此李某1没有提出上诉,应视为其同意该数额。现李某2提出数额应予减少至每月600元,二审期间,李某2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其月收入状况,根据其收入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J( N; I, U! l t- E+ I* [% V: A% O最后,关于本案抚养费的给付年限。该问题涉及到离婚父母约定在子女成年后仍然提供物质条件的性质与效力,对此,按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成年,但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抚养费的支付期间向后顺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双方离婚协议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因此,子女可以依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要求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故一审法院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判决本案子女抚养费支付至李某125周岁为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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