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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见男子裸露下体撒尿,女子报警,公共场合撒尿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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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0 20: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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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不能随地大小便”,这是我们在很多地方都会看到的标语。或许你会觉得这个标语无关紧要,成年人都要面子,谁会随地大小便。让人没想到的是,真的会有人因为随地大小便被推上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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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y5 @; f2 t; ?$ f" E

' _0 Q: p4 X, Q$ R. ~5 v9 l7 D2 ^王某强(化名)是个比较随性的人,一日晚上吃过晚饭后,到公园里散步。可走着走着突然感觉尿急,奈何这公园太大了,临近的地方没有公共厕所。9 X* h& a2 l5 ^0 \' s
王某强心想,反正也是晚上,光线不好,应该也没人注意自己。于是就找到了临近的一棵大树后面,脱下裤子就开始方便。2 c1 @3 g4 x  @% Q+ G' q
没想到的是,此时就在不远处,一个手机摄像头正在对着他疯狂拍摄。这人又是谁?原来是同样在公园里遛弯的李女士,路过此地发现竟然有人在随地大小便,且能够清楚的看清他的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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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y( U& P+ l+ l4 g李女士顿时感觉十分恼火,认为此人的行为简直就是犯罪,于是李女士便拿出手机拍照,当场进行报警处理。
, i7 {# H5 [: a可是没想到的是,公众看到李女士的发帖后,竟然一边倒的认为李女士拍摄这样的照片侵犯了王某强的隐私权,应当立即删除。
$ D5 B$ U4 \2 ~; B李女士觉得很委屈,自己作为守法公民,见到随地大小便这样恶劣的行为,当场拍照记录并报警,这是法律意识高的表现,没想到会有这么多人不支持自己的行为。: `  s' z. M7 F+ B; ]

! X/ a5 h  O9 w! D"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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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9 C3 r/ ?3 \这起案件中,王某强和李女士二人到底孰是孰非呢?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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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强随地大小便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5 o/ M% S" T, s* R

7 ~( m" X7 C( L+ X4 g本案中,引发事件发生的焦点就在于王某强在公园这个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的行为,这个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对于之后引发的一系列事件,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1 q9 |' D! k) P. y5 ], O5 x

8 ^, H  n# q# T2 V. p9 Z我国法律上,对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裸露下体的行为是给予否定性评价的。3 X( n0 K; s. f0 c$ k4 W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6 L6 H8 P2 A& h( U. h& n我们能够看到,上述条文中需要把握的一个重点问题就是行为人是否为故意裸露身体。本案中,王某强是因为内急,且当时周边没有公共厕所。在这样的前提下,王某强选择就地解决,不能因此认定其为故意裸露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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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一位成年来讲,王某强的行为的确欠妥当,产生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应当进行否定性评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减轻,以此来约束其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2 K' p, T6 t- A" X3 g! t9 a. T
李女士看到王某强的行为,感受到了内心巨大的反感,她当即进行拍照,目的不是为了侵犯王某强的隐私,而是为了接下来的报警。$ x1 r+ `% |2 k' B: Z5 E3 v
出于这样的前提,李女士当场拍摄的行为其实是可以理解的,不需要通过承担法律责任来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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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K& N7 Y0 H; ]  D; T: D, F- x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e8 h4 s2 D1 N6 m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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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李女士报警后,警方已经对王某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给予了处罚,此时李女士报警的目的已经达到,王某强也基于自己的行为受到了惩罚。
) y$ t. v, X% A; v* ]王某强可以主张要求李女士立即删除发帖和照片,给予赔礼道歉。如果造成了其他严重影响,王某强同时可以向李女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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