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我的广告
     
切换到窄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海门地区修电脑装监控,请加我好友!
查看: 795|回复: 0

利用硅胶充气娃娃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并牟利行为的定性

[复制链接]

  离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探花
  • 打卡总天数:320
  • 打卡月天数:0
  • 打卡总奖励:4499
  • 最近打卡:2026-03-25 18:40:02

2121

主题

18

回帖

2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21798
发表于 2024-6-11 15: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星级打分
  • 1
  • 2
  • 3
  • 4
  • 5
平均分:0  参与人数:0  我的评分:未评

5 Y# o9 @6 ^& p4 ~5 P【案例】黄某从南方某厂家购买了六个高仿真性爱娃娃,在滨海市某城乡结合部租了一处即将拆迁的平房,装修出六个小单间,布置温馨,每一房间放置一个娃娃,并配备床等必要生活用品。以每小时收费五十元的标准为他人提供有偿性服务。
1 G; A# e4 K: p) x1 @4 d9 G. W
. [' U* n  h$ N1 N4 e3 w8 a* G. f3 J7 T# d4 V4 e
相信这样一起生意,很多人曾设想过,的确也有人尝试过,最终都以被取缔而告终。在我们国家取缔类似的业务,既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也没有民意的抵制,在一般人心目中这样的行为确实有伤风化。但是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什么罪?存在不同的观点,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5 q: Y# _/ f% s- F. ^5 n& i- f( j: [4 i  ?7 {& R% q" M
对利用硅胶充气娃娃等性玩具为不特定人群提供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不宜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 }* P' h2 y' g  P/ H% J' T" S! X+ T$ x+ O5 s  n3 P. B- t
主要考虑:
9 \9 }3 g+ O; M6 l* E! j3 ?
# {/ ?* J; V# y5 P3 C0 u1 ^(1)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S, b& e6 Y; d. t, z. ^6 x
; @* Y# S  |' N. L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的行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仿真式性辅助器具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220号)中明确了“仿真式性辅助器具”不纳入医疗器械管理范围,但对该类物品如何定性与管理,据来函反映,目前缺少明确规定,存在监管空白。在出台明确规定前,将硅胶充气娃娃定性为淫秽物品似有不妥。而且,从属性特征来看,硅胶充气娃娃似不具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属性。此外,《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传播”,主要是指通过传阅、出借、展示、赠送、讲解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对利用硅胶充气娃娃等性玩具为不特定人群提供性服务,并无向社会公众散布、流传有关物品或内容的行为,似不符合“传播”的行为特点。# m8 ^' y( K. \8 f+ t
3 y9 a% [" f3 ^# g/ U
(2)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I% v. K# h2 k% L+ U+ R+ M
, @( a+ t  ]" ?$ O- x! b7 t  |
8 `; u- D  q; |: C# P6 I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中的“他人”包括妇女或男性。本案中的硅胶充气娃娃并非真人,显然不能解释为“他人”,故此类行为不宜定性为组织卖淫罪。* _$ v, a; f. W& }! ?) A8 W& ]
" X, v; _( v4 @2 K+ T
(3)现阶段此类行为似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2 t, a  N+ {9 m- s# T
3 u: k5 R2 k& O1 H% X3 K+ w& S/ m! Y# j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来函描述的情况,现实中此类行为类似于“出租”行为,即将自己所有的硅胶充气娃娃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一方面,现阶段并无明确法律法规明确此类行为如何归类,也并未要求此类行为必须经有关部门许可或批准,同时对其的监管手段及监管方式也尚未明确,似不符合“违反国家规定”的人罪条件;另一方面,非法经营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而此类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扰乱市场秩序”,似存在一定的讨论空间。如今后有关职能部门就此行为出台了新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其市场准入、日常监管方面的问题,那么违反有关要求的行为人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行为,但现阶段若以非法经营罪对此类行为定罪处罚,似缺乏法律依据。0 e4 S! M4 h- q- {  l2 U
女儿国免责声明
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女儿国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女儿国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本站所有带作者名的小说均收集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只提供整理校对排版
7、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8、女儿国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贡献值排行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女儿国小说网》

GMT+8, 2026-4-21 21:39 , Processed in 0.196299 second(s), 3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