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很多,农村人为了更好地在城市内工作,将户口迁到城内,但是在其退休之后,又想要回到农村继续生活,并且农村也依然为其保留了宅基地,那么将户口迁回之后还能否享受村民待遇呢?) e& ~0 L4 o* i, ~7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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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原为某村村民,在1966年时参加工作,离开了该村集体,也将户口迁出,并且一直居住在城内,在2006年时退休,2008年时返回该村集体并建房居住。而刘先生目前所居住的村集体因市政建设需要进行征收,区政府没有对刘先生进行补偿,刘先生对区政府的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是,区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X1 u/ p2 }* ^% {0 i
- U$ P; P v7 @' V7 i, B- w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在1992年该村的村民因为市政建设已经搬到了新村。刘先生缴纳了宅基地使用费和押金,取得了一处宅基地,这块宅基地由该村第三村民小组占用,并且由第三村民小组每年支付租金,在刘先生退休之后,第三村民小组也将该土地交由刘先生使用,并且刘先生建房居住至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刘先生不持有宅基地使用证,但不能否定其在1992年时依法获得宅基地的事实。同时,刘先生在该村出生,退休后户口又迁回该村,应当享受村民待遇。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F2 a4 s/ z5 p0 h- Z5 |. ?